各位同仁:
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知,为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规范管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技术和行政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健全,营造规范有序、协同高效、利于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先行试点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传达到各科室,请各科室高度重视,请在附件中查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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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
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知,为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规范管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技术和行政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健全,营造规范有序、协同高效、利于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先行试点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传达到各科室,请各科室高度重视,请在附件中查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