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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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2-07

危险化学品共包括6大类(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详细可查阅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中山医院外网-科研处网-重要参考资料),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根据性质不同,实行专人负责制,其责任内容包括申领、保存、使用、审核、失效处理等,以确保各个环节符合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

1. 危险化学品的申领

若属公共试剂,请和相关实验室负责人联系,需写书面采购申请,写明拟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需要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然后提交到实验室,由实验室统一到药剂科申请采购并储存。申领人使用时根据需要到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处领取,申领当天在记录本上登记详细取用信息,包括取用量、取用时间、申领人、管理员等。

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2.1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毒性、腐蚀性、挥发性等分类存放,按照国家公安部门的规定分橱柜储存在避光、干燥、阴凉的试剂铁皮柜内。

2.2危险化学品要编号、按类别建账。账目中的进入日期、规格、数量、经手人等需有详实的记录。

2.3所有危险化学品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贴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严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符的物品。对没有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未经确切验证之前严禁使用。

2.4 配制的溶液应装在有盖或有塞的试剂瓶中,试剂瓶的标签要写明试剂的名称、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等。请课题组自行保管妥当,切忌丢失!

2.5 危险化学品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切实做好安全防盗工作,如遇被盗,要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医院保卫处。

3.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原则

3.1 要按科学要求取用药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总量。

3.2 开启易挥发的试剂瓶(如浓盐酸、有机溶剂等)之前,尤其在夏季温度较高时,应先用冷水浸泡降温后,盖上湿布再打开。开启时应佩戴防护面具且瓶口不能对着人。

3.3 使用易燃、易爆药品时,要严禁明火,并注意室内的通风。

3.4 制备和使用具有刺激性、恶臭、有害的药品及加热浓盐酸、浓硝酸、浓硫酸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取用有毒试剂时需穿上工作服、戴上手套和防护面罩。

4. 危险化学品的定期审核

危险化学品存量的定期审核:由专人定期(6月)对库存的危险化学品量进行审核,查阅登记本,计算已发放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量,并计算剩余量,与实际剩余量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名,签日期。

5. 危险化学品的失效和报废处理

5.1当危险化学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5.2 实验者试验完成后剩余的,或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可提交药剂科危险品库房,由保卫处统一回收处置

5.3实验废液放在实验室规定容器内, 由实验室统一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后交由药剂科处理。

6. 危险化学品的责任制度

6.1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6.2 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6.3 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6.4 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药品,试剂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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