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口头说明、门诊告示、入院须知等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检查项目、治疗措施和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进行告知时,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并征求如本人的意见;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委婉告知患者;还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入院时,由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在实施特殊检查,手术治疗,病情通报,治疗措施时,或在患者无法直接被告知,或应对其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由患者明确接受告知和承担责任的委托对象。
三、如有以下情况,患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的治疗方法与手段及并发症、后遗症。
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和治疗。
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4.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
5.手术切除组织器官。
6.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活动的。
7.输血、化疗、放疗等
四、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