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院组织的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医院各类学术活动;
(五)用于医院各类科学研究;
(六)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医院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五条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医院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六条 医院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事项。
第七条 医院资产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为组织协调管理捐赠事项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
第八条 捐赠人向医院捐赠,由医院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医院所属各科室、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九条 医院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第十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医院的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医院的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医院捐赠管理部门会同医院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医院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二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
第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确定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医院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 医院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后接受捐赠,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五条 书面捐赠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于医院组织的人员培训和培养、各类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医院的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七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接受捐赠的流程。
第四章 捐赠接受
第十八条 捐赠财产由医院统一接受,缴入医院财务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医院银行账户。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医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二十条 医院接受捐赠,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医院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第二十二条 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医院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全部纳入医院财务处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医院财务处按照本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二十四条 医院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医院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医院财务处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六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医院的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院根据捐赠协议和使用原则,按照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协调,汇总编制年度捐赠财产使用方案,报医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捐赠财产使用部门严格执行医院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医院捐赠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货币捐赠使用按医院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三十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按医院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三十三条 医院捐赠管理部门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统一归档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五条 医院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情况;
(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八)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条 医院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受赠财产、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
(三)捐赠协议约定的受赠信息社会公开时间;
(四)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医院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
第三十八条 受赠项目完成后,公众和捐赠人需要查询或有质疑的,医院对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院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四十条 医院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院相关科室、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资产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办字(2015)48号)同时废止。